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19

苏建建管〔2015〕23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规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

苏建建管〔2015〕23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规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我省于2015年2月28日发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92号),明确了全省统一实施时间。

  综合实施情况及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点精神,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下限承包工程范围的具体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投资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下限规定,即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得承接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除外)。非国有投资项目建设不受此限制,可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自行决定。

  二、单项合同额认定依据

  单项合同额的认定统一以招标公告明确的招标估算价为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9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返回列表 →